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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1998-04-30 来源:光明日报 贺劲松 我有话说

国家工商局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贺劲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工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办事,做好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要责令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立即停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尽快转变为其它经营方式,最迟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

通知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违法行为。对经批准登记的传销企业在国务院通知发布后继续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行为、假借各种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行为和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制度,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严惩,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群众抵制传销经营活动的自觉性。

国家工商局强调,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活动中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切实加强部门配合,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努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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